Original
2016-09-09
王睿
法虑
公司清算包括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的主要区别在于公司启动清算程序时公司是否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即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如果未出现上述情况则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进行解散清算。公司解散清算又分为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自愿清算,顾名思义,由公司自行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而强制清算则是指在出现强制清算的相关事由时,由债权人或公司股东向法院申请启动的清算程序。本文主要讨论公司强制清算的相关法律程序。
一、我国关于公司强制清算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事由三、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当事人四、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 (一)申请 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同时,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 (二)法院对申请的审查 审理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其对书面审查方式无异议的,也可决定不召开听证会,而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对于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听证的内容为: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发生解散事由、强制清算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三)法院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受理 法院应当在听证会召开之日或者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如果公司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公司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人可就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但对上述异议事项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以及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的除外。 (四)法院指定强制清算的清算组 强制清算清算组成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而且愿意参加清算的,法院可优先考虑指定上述人员组成清算组;上述人员不能、不愿进行清算,或者由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法院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 (五)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于六十日内在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六)清算组组织清算并将清算方案报法院确认 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将清算方案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相关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了法院对清算方案的审查内容,具体包括:1、清算组编制的公司资产负债表;2、清算组编制的公司财产清单;3、公司债权债务清单及处理办法;4、公司财产变价及清偿方案;5、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方案;6、清算组关于制定清算方案的决定;7、其它法院认为应当审查的事项。 (七)强制清算的终结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人民法院确认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公司登记机关依清算组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后,公司终止。 (一)对于公司账册遗失、公司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应如何处理? 实践中,经常出现债权人前往公司住所地,发现公司已人去楼空,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公司人员下落不明。对于该类强制清算案件,最高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二)强制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之规定,公司强制清算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的外。除此之外,还可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三)强制清算过程中,被强制清算公司所涉及的其他诉讼、执行案件如何处理? 对于强制清算过程,公司涉及的其他诉讼、执行案件,根据如下原则处理: 1、对于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已经开始,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尚未审结的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但应依法将原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清算组负责人。 2、对于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就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当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清算中公司参加诉讼活动。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法院对此类案件,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审理法院。但是,对于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就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就产生争议约定有明确有效的仲裁条款的,应当按照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王睿律师,复旦大学硕士,现任职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王律师专注于公司法、投融资与并购、劳动法等业务领域的研究。自执业以来,先后为政府、多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房地产企业、互联网企业等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mail:wangrui@deheng.com